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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三贏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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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即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於 2000 年 2 月 9 日 經 總統公布施行,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重大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4 項 20 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的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的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的質疑,從「為民興利」的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 BOT (興建 - 營運 - 移轉)、 BTO (興建 - 移轉 - 營運)、 ROT( 擴、整建 - 營運 - 移轉 ) 、 BOO (興建 - 擁有 - 營運)或 OT (營運 - 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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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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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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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實施,秉持積極創新之精神,從興利的角度建立政府、民間之夥伴關係,其立法特色包括:
- 通案立法方式:一體適用各種產業、部門及建設計劃,並保持條文的彈性,擴大政府承辦人員行政授權。
- 民間最大的參與:採「促進」之意,不僅民間可參與之公共建設範圍廣泛、參與方式多樣化,另開放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提供民間發掘商機、發揮創意之投資機會。
- 政府最大的審慎:為求周延,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皆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以民間參與的角度,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並就公共建設特性,結合商業誘因,研擬先期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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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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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建設
- 共同管道
-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 污水下水道
- 自來水設施
- 水利設施
- 衛生醫療設施
- 社會福利設施
- 勞工福利設施
- 文教設施
-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 電業設施
-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 運動設施
- 公園綠地設施
- 重大工業設施
- 重大商業設施
- 重大科技設施
- 新市鎮開發
- 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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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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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無償BTO)
-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有償BTO)
-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簡稱ROT)
-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perate-Transfer,簡稱OT)
-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uild-Own-Operate,簡稱BOO)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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