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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三贏密碼」

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即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於 2000 年 2 月 9 日 經 總統公布施行,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重大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4 項 20 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的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的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的質疑,從「為民興利」的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 BOT (興建 - 營運 - 移轉)、 BTO (興建 - 移轉 - 營運)、 ROT( 擴、整建 - 營運 - 移轉 ) 、 BOO (興建 - 擁有 - 營運)或 OT (營運 - 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的局面。

法制基礎

立法原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實施,秉持積極創新之精神,從興利的角度建立政府、民間之夥伴關係,其立法特色包括:

  1. 通案立法方式:一體適用各種產業、部門及建設計劃,並保持條文的彈性,擴大政府承辦人員行政授權。
  2. 民間最大的參與:採「促進」之意,不僅民間可參與之公共建設範圍廣泛、參與方式多樣化,另開放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提供民間發掘商機、發揮創意之投資機會。
  3. 政府最大的審慎:為求周延,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皆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以民間參與的角度,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並就公共建設特性,結合商業誘因,研擬先期計劃書。

適用範圍

    1. 交通建設
    2. 共同管道
    3.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4. 污水下水道
    5. 自來水設施
    6. 水利設施
    7. 衛生醫療設施
    8. 社會福利設施
    9. 勞工福利設施
    10. 文教設施
    11.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12. 電業設施
    13.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14. 運動設施
    15. 公園綠地設施
    16. 重大工業設施
    17. 重大商業設施
    18. 重大科技設施
    19. 新市鎮開發
    20. 農業設施

民間參與方式

    1.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2.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無償BTO)
    3.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有償BTO)
    4.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簡稱ROT)
    5.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perate-Transfer,簡稱OT)
    6.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uild-Own-Operate,簡稱BOO)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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